新疆农垦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7]42号)

发布者:新疆农垦科学院发布时间:2023-03-14浏览次数:2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与《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0号)文件精神,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本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农垦科学院本级机关、各研究所中心和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新疆农垦科学院直属且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四条本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是指除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中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全院大型会议、全国性会议、区域型会议、学术会议、学术论坛会、座谈会、研讨会、答辩会、鉴定会以及论证、咨询、检查、示范、推广、验收、业务交流等会议。

第五条 根据会议性质和支出情况分为以下两类:主办会议、承办会议。

第六条主办或承办会议必须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填写《新疆农垦科学院会议费预算及审批表》(见附表1)。重大交流活动执行院关于重大交流活动及时报告制度。

1.主办会议审批

各所、中心、机关部门主办的科研类会议,报分管科研院领导批准;其他行政办公类会议报院主要院领导批准;

2.承办会议审批

会议承办单位应向院提交会议相关批文和会议费预算表,并经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主办会议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或科研经费预算),并单独列示。年度会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院党委、党院办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三章 会议规格及地点

第九条第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原则上合计不得超过1天。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

第三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150人,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四类会议参会人数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一律安排在院科研中心,根据需要,可使用科研中心会议室(含培训教室等)或院会议室。

确因会议需要在院外召开的,须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并根据会议费预算审批意见合理安排相应的院外会议场地。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条会议费具体是指使用院内各类经费列支的举办或承办各类会议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资料费)、医药费、保险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文件袋、记事本和笔)、互联网服务费等。

第十一条交通费是指在举办会议期间,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会议代表现场学术考察和学术调研活动所发生的相应交通费开支。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主办会议的会议费原则上在预算中列支。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

第十三条会议费开支实行分类管理。

(一)主办会议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500 

150 

110 

760 

二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三、四类会议 

340 

130 

80 

550 

按综合定额控制,第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50元,其中住宿费3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参加会议的院士及国内外知名专家(二级或相当二级以上研究员技术职务专家)达到参会人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业务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可提高20%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既不安排住宿,也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对于纳入会议费预算的非综合定额科目的费用报销,可直接从相应的会议费预算科目中据实列支。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但确需由邀请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国际旅费的,可由邀请方在会议费中报销。

(二)承办会议

原则上以会养会,按会议费预算执行,尽量避免超支行为。

第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五条电视电话会议应根据会议管理制度编制会议计划,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会议费开支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员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十六条会议举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结算。报销会议费应提供《新疆农垦科学院会议费预算及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关于收取会议费的专项报告》、委托协议(合同),以及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文件等。委托办会的必须提供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计划财务处直接结算。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九条会议举办者必须确保会议费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自觉接受院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以及相关经费支出的检查监督。

1.严禁到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2.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和借助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3.严禁为会议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酒水以及组织高档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严禁超会议用房标准,安排高档套房,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5.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或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6.严禁借用会议名义购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设备(因属国有固定资产)和耗材,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会议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况发生,院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以虚假票据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2.以虚报会议天数、参会人员等方式开支会议费的。

3.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支出标准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科研管理处、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