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公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业务租用车辆的监督,确保行车安全,控制经费开支,更好地提供用车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辆是院属公务车辆和业务用车租用的车辆(不含企业车辆及业务用车)。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和调度
第四条院设置车辆管理办公室(简称车管办),归口院后勤(基地)管理处管理,负责院公务车辆的调派、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同时也对院内业务租用车辆进行监管。
第五条各部门公务车辆集中管理,车辆调派、维护保养、加油、保险统一安排,实行派车制。
第六条使用车辆坚持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使用公务车辆用车前须向车管办申请登记,由车管办出具派车单,用车人凭派车单使用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实行社会化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车辆租赁公司,由车辆租赁公司统一调度,提供用车服务。
第七条 如出差目的地可从石河子机场出发、并能当天到达,应当先乘飞机、再租用当地车辆。
第八条车管办对派车单坚持从严管理原则,不论公务用车或租赁公司安排的业务用车,必须先申请后用车,不允许事后补开派车单;用车人用车后,要对行驶公里数在派车单上进行签字确认。车管办对派车单分类登记、建档保存;车管办定期对租赁公司提交的结算报表进行核查。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所有车辆不得用于个人经商、旅游、婚嫁等非公务性活动,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车辆停放
第十条 车管办负责管理的公务车辆要进行统一编号,在指定地点停放,一车一位,白天未使用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待命,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一条 夜间及节假日车辆必须在车管办指定地点停放,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规定场所停放的,须经车管办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指驾驶院公务车辆、由机关、部门聘用的在岗驾驶员(包括在编、聘用和临时驾驶员)。驾驶员管理实行双重管理,即接受车管办管理、调配,又接受原单位的管理;个人身份及工资发放按原渠道不变。
第十三条 车管办负责人在院驾驶员中产生,实行民主推荐选举,原则上应推选责任意识强、善于管理、群众信任的人员担任车管办负责人。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积极参加政治学习,钻研业务,每月至少开展思想理论学习和安全知识学习至少1次。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认真执行车队管理制度,做到服从管理,优质服务,安全、守纪、爱车、节约,及时搞好车辆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
第五章 车辆预算管理、成本控制
第十六条 院对公务用车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院领导及各部门(单位)应根据用车量编制年度用车预算,报院车管办、计财处备案。
第十八条车管办实行单车核算管理制度。根据每辆公务车年度行驶里程数值和排量以及支出的数额,纳入单车费用成本核算,核算范围包括(折旧、大修提成)差旅费、油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成本核算要从严管理,不得突破单车核算额度。
第六章 车辆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车管办所管辖公务车辆支出及驾驶员差旅费均在院财务统一核算报销;各部门(单位)、科研团队公务或科研业务租用车辆,由租赁公司完善手续后到院财务结算用车费用。
第二十条 结算价格和方法
1、结算流程
租用车辆结束后,用车人在行程单和租车申请表上签字确认→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审核签字→用车人通过财务管理平台上传结算单据→财务部门审核、结算。
2、结算价格
轿车----------2.20元/公里
SUV-----------2.50元/公里
商务面包车----3.50元/公里(驾乘5人以上)
其它各类型车辆随行就市
3、核算办法
(1)当天往返,按实际里程或小时结算;
(2)用车两天(48小时)以上,平均每日额定行驶里程为300公里,每欠一个额定里程数,加收车辆占用费200元;驾驶员住宿费由用车人承担。
(3)市内用车按小时或里程计算,50元/小时,每天最高不得超过10小时。
第二十一条 车管办对各部门(单位)、科研团队用车支出情况按期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车辆行驶考核与奖励分配
第二十二条 依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单车考核奖惩机制,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罚分明。
第八章车辆维修、保养、加油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保险、加油等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由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招标后,确定定点单位。保养维护的定点单位不少于两家,在此基础上车辆维修等实行“货比三家”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维修,必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委托定点维修厂诊断,明确预计材料费后,经车管办负责人核实派修,5000元以内由后勤(基地)处分管领导核准,5000元以上必须经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车辆更新及报废,必须通过兵团公务车辆管理平台审批办理。
第九章 安全事故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在执行公务用车时造成交通事故,对其违章行为和经济损失按照交警部门处理的结果为准,以划分责任裁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车辆事故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车管办驾驶员的相应责任。车辆事故除保险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外,根据具体情形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私用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还要接受单位的行政处罚;交通违章、违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院属各部门(单位)、科研团队认真执行,严格控制运行成本,节约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办法(院办发[2017]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