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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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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职工宿舍换新颜 环境宜人暖人心
近日,历时一周的院职工宿舍暖气片加装改造工作正式完成并投入使用。今年以来,院党委始终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作为书记“一把手工...
04-03
刘炼副院长带队开展节前安全检查工作
为切实抓好我院节日期间安全稳定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院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4月3日,刘炼副院长带队开展...
03-25
后勤服务中心党支部召开院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学习会议
2024年3月22日,后勤服务中心党支部组织召开院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学习会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张金发主持,全体在家党员参加会议。...
02-10
周平院长带队开展原试验场六连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
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提高院区居民安全常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院区安全生产、维护院区安...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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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2023
新疆农垦科学院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招聘公告
新疆农垦科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为院属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招聘劳务派遣公务用车驾驶员1...
09-04
2024
新疆农垦科学院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 委员会清算注销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经举办单位新疆农垦科学院研究,决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09-26
2023
新疆农垦科学院“办实事、解民忧”职工宿舍加装暖气片施工单位询...
一、项目名称新疆农垦科学院“办实事、解民忧”职工宿舍加装暖气片工程。二、公告渠道及日期新疆农垦科学院...
09-26
2023
新疆农垦科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工作人员 招聘公告
新疆农垦科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为院属正处级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招聘劳务派遣财务工作人员1人。现...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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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2024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24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棉花采收、加工、仓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
09-04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2月1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发布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
03-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
03-22
消毒系列文件
03-22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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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02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