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24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棉花采收、加工、仓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统筹、协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开展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开展棉花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供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棉花收购生产加工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等单位对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形成消防监管合力。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选址、消防设施以及收购、加工和储存区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第七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计划,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包括临时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消防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消防安全知识,具备火灾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棉花堆垛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视频监控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冬季采取防冻措施,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生产车间、仓库、堆场、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禁止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应当按照本单位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准用手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生产车间、仓库、堆场、配电室、隔离观察区等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等警示牌。
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区外设置的维修工房、装卸人员休息室安装和使用火炉,应当符合防火要求,并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棉花堆场、仓库和加工厂区。机动车辆进入棉花堆场、仓库和加工厂区前,应当专人进行检查,严防带入火种。
第十二条 使用采棉机采收棉花,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预防并消除高温作业安全隐患。
采棉机、拉花运输车、运模运输车等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完好有效的灭火器;
(二)定期清理发动机仓、排气管道周围、油箱等部位的棉絮;
(三)保证采棉机湿润系统正常工作;
(四)发现车辆异响、异味等异常时,立即停车查找问题原因并及时解决;
(五)发生火灾后,立即将车辆停放至安全区域,远离籽棉临时储存区,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火灾;
(六)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采取防止产生摩擦火花或者静电的措施。
第十三条 装卸棉花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气火花熄灭器,排气管一侧不得靠近棉垛;
(二)在固定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内加油或者修理车辆;
(三)进入棉花堆场、仓库和加工厂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叉车以及上垛用的吊车,应当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非装卸棉花的机动车辆和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划定集中停放场地,与收购、加工、仓储区域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棉花加工单位应当在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设置安全架、安全罩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在新棉加工前,棉花加工单位应当对加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棉花加工厂区、车间应当定期清扫,保持环境清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设备运行;管线与电缆沟槽应当采取遮挡、封闭措施,防止落棉、尘杂进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棉模垛和靠近场(库)区围墙、铁道旁的皮棉堆垛,应当使用阻燃蓬布苫盖。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根据用电负荷性质合理配置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和低压人身触电防治装置等设施。供配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电气线路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级,用电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内部敷设的配电线路应当穿金属管或者阻燃管。
堆放籽棉的电动机械应当采用防护型开关,移动式电缆应当采取防止碾压的措施,设专人进行现场看护,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检验。
棉花加工车间应当采用防爆型或者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用于堆场户外照明的灯具应当采用防护型灯具。
第十九条 电线和电器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检查、维修和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并每年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检测。
第二十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测,保证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预报风力达5级以上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消防警戒,必要时应当停止收购、加工活动。
气象主管机构预报风力达7级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以及相邻的厂矿企业、居民区依法发布禁火令,禁止野外用火,防止飞火导致火灾,并组织消防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
第二十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技能演练,提高灭火自救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