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农垦科学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办发﹝2022﹞号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提升新疆农垦科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活力,推动院科研工作迈向更高水平,制定了《新疆农垦科学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经院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农垦科学院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新疆农垦科学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新疆农垦科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活力,争取在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方面有较大的突破,推动院科研工作迈向更高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成果培育是指已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兵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等)的科技成果,经过再培育和资助,申报并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章 重大科技成果的形成与引导
第三条 加强立项管理,开展立项前的产业调研工作,加强立项的可行性论证,鼓励面向生产、面向产业需求立项研究,促进科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
第四条 重视重点项目的实施,催生有重大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对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专家组过程指导管理,引导和培育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条 加强顶层设计,对院已取得的各类科技成果进行分析,对内容相关的成果进行梳理整合,凝练出新的集成创新成果。
第六条 从院各类科技成果中遴选出有重大创新的成果,给予适当资助以促进相关研究的完善和成果推广,针对性地重点培育重大成果。
第三章 重大科技成果培育的内容
第七条 成果的完善研究。重点是成果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水平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强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性,提高培育成果的学术水平。
第八条 成果的推广应用。重点是成果的推广应用范围(主要行业和相关行业)和应用面(应用率),资助期内进一步提高成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成果的宣传。多方位多层面广范围强化成果应用宣传,扩大成果影响,拓宽报奖渠道。
第四章 重大科技成果培育的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对于院已取得突破性研究进展、原始性创新和具有较大的应用潜力的成果,并承诺以“新疆农垦科学院”为第一成果单位申报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院给予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创新团队稳定支持10万元/年。
第十一条 凡以“新疆农垦科学院”为第一成果单位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院给予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创新团队稳定支持20万元/年。
第十二条 凡以“新疆农垦科学院”为第一成果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院给予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创新团队稳定支持100万/年。
第十三条 凡以“新疆农垦科学院”为第一成果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院给予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创新团队稳定支持200万/年。
第十四条 重大科技成果培育经费专款专用,培育期间,重大科技成果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 院资助的重大科技成果培育经费主要用于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创新团队从事相关成果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水平完善提高的研发工作、人才培养和与高水平科技成果培育有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院对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周期为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