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新疆农垦科学院是兵团直属的综合性农业科研单位,为正厅级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兵团农业农村局指导。创始于1950年,前身是新疆军区和二十二兵团建立的农业试验场。1959年,兵团以农业试验场为基础成立农林牧科学研究所,1979年改称新疆农垦科学研究院,1984年更名为新疆农垦科学院。
长期以来,新疆农垦科学院秉承“人才立院、创新强院、科技兴院、开放办院”的理念,形成并弘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的新疆农垦科学院精神,围绕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科技创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扶贫服务工作,在兵团创新体系中发挥了引领作用,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院行为,保障依法自主办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疆农垦科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农垦科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 章程是新疆农垦科学院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是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广大职工开展对外活动和对内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名称:新疆农垦科学院,简称“农垦科学院”。
英文名称:Xinjiang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and Reclamation Science。
网址:http://www.xjnkkxy.com
新疆农垦科学院法定驻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乌伊公路221号。经批准可根据办院需要设立和调整院区及院址。
第二章 办院自主权
第五条 新疆农垦科学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兵团赋予的政事管办权限,享有以下办院自主权:
(一)负责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做好精神文明、统战群团工作;
(二)负责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处级干部报兵团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核;
(三)负责制定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调整方案,并报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负责制定新疆农垦科学院发展规划,并向兵团报备;
(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依据岗位空缺自主组织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培训、奖励和处分等人事管理工作;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编外人员,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报兵团党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六)健全完善分类评价和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符合科研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七)负责学术委员会组建和创新团队负责人遴选工作;
(八)负责制定完善人才工作政策,用好兵团各类人才专项经费,做好人才引进、培养、奖励激励、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各级各类专家、人才称号候选人选拔推荐和博士后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九)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在权限范围内组织申报、采购和处置国有资产;
(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体系,做好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工作,做到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衔接;
(十一)负责从事农业科学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围绕兵团优势农产品产业发展,开展共性和关键性重大科技研究、应用基础与高新技术研究,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
(十二)组织实施兵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根据兵团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自身科研实际进行自主立项,围绕长远终极目标进行持续积累,保障重大科技成果产出;
(十三)围绕兵团农业产业发展需要,整合科研力量,建设科技创新团队,赋予团队负责人进人、岗位、项目、资金等自主支配权,落实团队负责人负责制;
(十四)做好科研和科技服务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检查、绩效评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收益分配政策,并做好统筹资金的使用;发挥好战略咨询和智库作用;开展技术服务和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工作;做好科研条件平台、试验示范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新疆农垦科学院行使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遵从办院宗旨,坚持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和主管者监督、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确保民主、规范地行使各项权利。
新疆农垦科学院基于行使办院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视为无效。
新疆农垦科学院基于行使办院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和主管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第三章 定位与职责
第七条 新疆农垦科学院的定位是: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面向农业生产一线、面向兵团职工群众,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加大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建设国内一流科研机构。
第八条 新疆农垦科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从事农业科学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重点围绕兵团农业产业发展,开展共性、关键性重大科技研究、应用基础和高新技术研究,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示范;
(二)开展科技服务(科技特派)、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工作,不断提高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应用效果;
(三)培养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开展各类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培养等,建成兵团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四)普及推广科学知识,推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建设兵团农业新型科技智库,对兵团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研究,为兵团农业科技资源布局,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制定发展规划、农业重大科技问题决策咨询等提供决策支持;
(六)推动农业科技创新要素向南聚集,围绕基地建设完善科研力量在南疆布局;
(七)实施兵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搭建农业科技研究公共平台,开展种质资源保存、创新及突破性品种的培育;
(八)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境内外科研院所、高效、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建设产学研联合体,为兵团现代化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和智力支持;
(九)加强与师市的合作交流,解决实际生产中的技术与应用问题;
(十)完成兵团党委、兵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坚持科学民主、爱国奉献的传统和求真务实、协力创新的院风,追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提倡自主创新,鼓励竞争合作,信守科学道德,致力创新为民。
第四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中共新疆农垦科学院委员会是兵团党委在新疆农垦科学院设立的领导机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新疆农垦科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精神,依法治院,依靠全院职工群众推动院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院改革发展稳定、院发展规划及科研、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科技服务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重大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管理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动议院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院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职工群众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院所建设。
(七)加强科研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
(八)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院党委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院长是院法定代表人,在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科研、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科技服务、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科研改革措施、重要科研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科技服务和学术活动等,服务兵团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负责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向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实行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党委会议是院党委决策形式,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组成,主要研究决定院发展规划、科研定位、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研队伍建设、院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行政办公会是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形式,由院长、副院长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院行政班子成员组成,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科研、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科技服务、民生及基本建设等工作。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行政办公会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第十四条 中共新疆农垦科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新疆农垦科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院党委相同。在上级纪委和院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在院内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重大决策在院内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新疆农垦科学院学术评议、审议和咨询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院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院学科建设、创新团队建设、职称评聘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鉴定院内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五)指导研究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
(六)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就学科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科研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授权指导下依据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经兵团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新疆农垦科学院设立研究与发展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所、中心)和机关职能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院有序运行,面向职工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实行院所(中心)两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研究所(中心)是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目标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研究所(中心)定位,聚焦重大突破和重点培育方向,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出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二)围绕兵团农业产业发展需要,整合科研力量,建设科技创新团队,落实团队负责人负责制。抓好科技创新团队党建和团队升级,提高团队创新实力,促进团队成果产出;
(三)建议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兵团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促进技术产业化,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科学传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守护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支部书记由院党委任免。基层党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任期及任期考核制,所长(主任)可聘任和选任。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所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所长(主任)、党支部书记、副所长(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等组成,研究决定研究所(中心)学科专业、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中心)内部推行创新团队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首席专家进人、岗位、项目、资金等自主支配权。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依据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院机关职能机构,部门负责人由院党委任免,在院党委领导下履行全院组织管理职能。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院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研究兵团创新发展需求和国家科技发展态势,制定全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和对外交流活动;
(四)管理和监督院属机构领导人员;
(五)研究制定符合兵团要求和院实际情况的政策和制度体系,核准研究所(中心)章程;
(六)对院属机构进行评价考核、资源调配、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
(七)对院占用的国有资产和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全院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接受职工监督;
(八)规划和组织开展重大国际和国内合作与交流;
(九)履行作为兵团直属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二十六条 设立新疆农垦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其管理院经营性国有资产,对院属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新疆农垦科学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新疆农垦科学院管理体制和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新疆农垦科学院尊重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新疆农垦科学院工会委员会为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新疆农垦科学院章程制度和修定的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新疆农垦科学院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深化改革、院区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新疆农垦科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新疆农垦科学院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新疆农垦科学院上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评议新疆农垦科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新疆农垦科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新疆农垦科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群团组织依据各自章程设立,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职工
第二十九条 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新疆农垦科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职工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除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职工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科研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职责公平使用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诉讼;
(六)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新疆农垦科学院名誉,维护院权益;
(二)弘扬兵团精神、胡杨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四)遵守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体现科技创新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和奖励机制,构建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
第三十三条 实行按需设岗、岗位聘用、项目聘用的用人制度,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职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用制度;与受聘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签订兵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对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按照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与院创新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内部薪酬分配办法。
第三十六条 建立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在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产业开发、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 依法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及收益分配制度及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分配政策,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鼓励科技人员带着成果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荐科技和管理人员到国家机关和院校、地方政府、兵团师团等交流任职。
支持科研人员挂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并取得合法报酬。
第三十八条 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章 科技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坚持面向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持续开展战略研究,不断凝练科技创新目标,制定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规划,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和布局调整计划。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兵团重大科技任务;根据院发展规划,自主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农业应用基础性研究。
第四十条 建议、承担国家、兵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野外台站和先进科研条件等,建设高效率开放共享、高水平合作、高质量创新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开展科技咨询与服务,坚持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促进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规模产业化,提高兵团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国内竞争力。
第四十二条 坚持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科技评价原则,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业绩等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益、机构、人员、政策执行等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 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成就的科技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兵团科技奖和其他奖项。
第四十四条 建议、承担国家、兵团综合试验站(基地)建设,自主建设综合性区域试验基地,实现科研、示范、推广、转化全链条化,发挥兵团先进生产力示范区作用。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和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积极组织科技特派员、专家服务团队开展科技服务和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兵团本级财政拨款、承担国家和地方及企业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知识技术转移与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院属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条 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院标志物和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一条 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五十二条 新疆农垦科学院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十三条 建立社会监督和评价体系,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四条 发挥自身区位优势和科研特色,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科研资源,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科技。
第十一章 院徽院庆日
第五十五条 新疆农垦科学院院徽为圆形,外环上面为“新疆农垦科学院”字样,下面为英文名称,环内由齿轮、麦穗和科学技术标识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六条 新疆农垦科学院院庆日为每年10月6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党委会议审议并报兵团批准后发布实施,并向社会和院内公布。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党委会议,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合提议,或职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职能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院修订章程;
(六)其它影响本章程执行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新疆农垦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